3月9日,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,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2014年11月30日晚,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饮酒后,于当晚23时许驾驶丰田牌TV7167GL-15小型轿车,从内江进入厦蓉高速公路往重庆方向行驶。2014年12月1日0时许,被告人黄某某又驾车从隆昌生活服务区驶上厦蓉高速公路成都-重庆方向道路往成都方向逆行。0时13分,成渝高速公路内江监控中心发现:椑木往隆昌方向,在厦蓉高速公路2012Km左右路段有小车逆行,立即报警。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车头朝成都方向停在一车道内,在驾驶员位置上睡觉。成渝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民警接警后,于0时40分赶到厦蓉高速2013Km处,将醉酒驾车逆行停在一车道上睡觉的被告人黄某某查获。
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:被告人黄某某酒精含量为198.5mg/100ml,抽血检验鉴定: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.9mg/100ml,此含量超过80mg/100ml。被告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逆行并停车睡觉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,予以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被告人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逆行并停车睡觉,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。市中区法院坚持严厉打击醉驾,对危险驾驶犯罪人处以实刑,对于重塑公民的酒文化、强化公民良好的交通法规意识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,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。我们有必要倡导一种“饮酒不开车,开车不饮酒”的交通伦理,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。(朱志芳 胡 晓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