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内江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林某某复议申请,宣告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2012年受理的申诉人白马制面厂与被申诉人林某某因1993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执行案件成功监督结案。
2012年,白马制面厂因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内江市市中区法院(2007)内中民初字第15109号民事判决,向该院提出申诉。该院经审查查明,2007年12月5日,该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白马制面厂于1993年分3次向原告林某某借款9万元的事实,判决白马制面厂给付林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7余万元。执行中裁定将白马制面厂所有的592平方米厂房土地使用权交付林某某抵偿借款。原白马制面厂职工不服区法院原判决及执行裁定,多次到各级人大、党政机关、法院及检察机关反映诉求。该院经过审查案卷材料,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,并认真核实相关证据,认为该区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,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,并且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、违反法定程序,导致白马制面厂无法参加诉讼等诸多情形,该案判决确有错误,执行裁定错误,遂向内江市检察院提请抗诉,并针对该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发出检察建议。内江市检察院采纳该院意见,依法向内江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内江市中级法院裁定该区法院再审。该区法院经过再审后改判,并另裁定执行回转。林某某不服该区法院重新作出的执行裁定,向内江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。内江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,组织进行执行听证,林某某请求理由不成立,裁定依法驳回林某某的复议申请。
通过成功办理该案,原属白马制面厂所有土地重归集体所有,避免了国家集体财产流失,维护了原白马制面厂几十名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,有效化解了可能引起的群体性事件。(范景松) |